家具力學性能試驗-櫃類穩(wěn)定性
GB 10357.4-89
本標準等效採用國際準ISO7171-1988<家具 – 櫃類 – 穩(wěn)定性測定>
1 主題內(nèi)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單件櫃類家具的穩(wěn)定性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家庭、賓館、飯店等場合使用的各種單件櫃類家具的出廠成品。 其他櫃類家具也可參照執(zhí)行。
2 原理
本方法是模擬櫃類家具在日常使用時承受載荷或空載的條件下所具有的抗傾翻力的能力。
3 試驗設備與條件
3.1 垂直加力裝置
垂直加力裝置應可按規(guī)定值或漸增值對試件進行垂直加力,其結構不阻礙受力試件的自由傾翻。如果所加的力是固定不變的,可使用金屬塊加載。
3.2 水平加力裝置
可對試件加一個遞增的水平力的加力裝置,如手拉彈簧稱。
3.3 擋塊
用來防止試件移動,但不能限制試件傾翻的裝置,其高度不大於12mm。如因試件結構特殊,允許使用較高的尺寸,則其大高度應以剛好能防止試件移動為宜。
3.4 試驗位置地面要求
試驗位置地面應水平、平整。
3.5 測量精度
如無其他規(guī)定,小於1m的尺寸測量應精確到±0.5mm,大於等於1m的尺寸測量應精確到±1mm,力的測量應精確到±5%。
4 試件
試件應為完整組裝的出廠成品,並應符合產(chǎn)品設計圖紙的要求。
所有五金連接件在試驗前應安裝牢固。
注: 本標準所有的試驗載荷都是以力(N)表示的。在某種情況下,試驗載荷也可用質(zhì)量來表示,換算時以千克為單位的質(zhì)量數(shù)值為以牛頓為單位的力的數(shù)值的十倍。
5 試驗步驟
5.1 空載穩(wěn)定性試驗
用擋塊靠在試件前腳外側,把所有拉門開到90°,抽屜拉出的三分之二,翻門開到水平或接近水平狀態(tài)。記錄試件是否有傾翻趨勢。
5.2 活動部件垂直加載穩(wěn)定性試驗
用擋塊靠在試件前腳外側,按5.1條規(guī)定依次打開拉門、抽屜翻門等活動試驗部件,並把力垂直施加在這些部件上,然後逐漸增大直到相對兩腳中的至少一隻腳翹離地面為止。以牛頓為單位記錄實際所加的力精確到個位數(shù)值。
拉門、抽屜、翻門和擱板的加力部位分別為:
拉門: 距門裝拉手一側邊沿50mm的門上沿中間部份(見圖1);
抽屜: 抽屜面板上沿中間部位(見圖2);
翻門和擱板: 距翻門或擱板前沿50mm的中間部位(見圖3)。
試驗時,不使試驗的活動部件應關閉。如果試件有兩扇對開的門,應把一扇門開到90°進行試驗,然後將該扇門置於打開狀態(tài),再把另一扇門開到90°進行試驗。
5.3 擱板垂直和水平加載穩(wěn)定性試驗
用擋塊靠在試件前腳外側,關閉門、抽屜等活動部件,然後在易引起試件傾翻的擱板上離擱板前沿50mm的中間部位,垂直施加50N力。再把水平方向向外施加,並逐漸增大直到相對兩腳中的至少一隻腳翹離地面為止。以牛頓單位記錄實際所加的力,精確到個位數(shù)值。
試驗時,其他擱板不應加載。
圖1 拉門垂直加載穩(wěn)定性試驗
圖2 抽屜垂直加載穩(wěn)定性試驗
圖3 擱板垂直和水平加載穩(wěn)定性試驗
6 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應包括下列內(nèi)容:
a. 試件的有關技術數(shù)據(jù);
b. 按5.1條作空載試驗的穩(wěn)定性情況(試件是否翹起);
c. 按5.2條力載活動部件的穩(wěn)定性情況,以及實際所加的力;
d. 按5.3條加載擱板的穩(wěn)定性情況,以及實際所加的力;
e. 與本標準規(guī)定的不同之處;
f. 試驗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g. 試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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